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该计入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会计科目。
原《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0号)规定: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 “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 “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扩展资料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
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财政-关于印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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