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无异议将签收意见后的《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返还学生处备案,处分结果行文后及时通报全校。
第四章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发现学生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同时详细填写《沈阳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考生签字后责令其退出考场(特殊规定除外),考试结束后连同物证、旁证材料及时送交教务处考试中心或各学院(部),教务处考试中心收到《沈阳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后进行初步认定。
第三十条 巡考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监考教师,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务处考试中心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初步认定。
第三十一条 在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教务处考试中心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初步认定。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考试中心进行初步认定后填写初步认定意见,最后由学校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工作小组进行最终认定,将认定结果送达学生处,由学生处出具《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及《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如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无异议将签收意见后的《违纪学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返还学生处备案,处分结果行文后及时通报全校。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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