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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开办费应如何做账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1 17:12:32 阅读:803

2007年起,我国上市公司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许多企业也遵循这一准则。新准则改变了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再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而是直接费用化。这简化了会计核算流程,提升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新准则下,“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开办费,其内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开办费不再通过摊销处理,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新准则进行开办费的账务处理。企业应在筹建期间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准确界定筹建期。

200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实施。新税法简化了税前扣除规定,不再将开办费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列举了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项目,未包括开办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开办费的扣除遵循会计准则,即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回应,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一致,企业可在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开办费。

因此,新准则与新税法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趋于一致。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新准则和税法规定,将开办费计入当期损益,不再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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