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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3 15:28:15 阅读:254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若受到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同样有权提起诉讼。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决定不服,也是行政诉讼的范围。此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或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均可提起诉讼。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或者侵犯了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以及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同样可以提起诉讼。除此之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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