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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章 预算执行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4 01:16:59 阅读:6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第六章详细规定了预算执行的相关内容。首先,各级政府负责组织预算的执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第四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政府在预算草案获得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依据上一年度支出数额进行临时安排,批准后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第四十四条)。

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需依法足额征收,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减征、免征或缓征,更不能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第四十五条)。同样,有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时全额上缴,不得滞留或挪用(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并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预算支出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第四十七条)。各级国库的设立和运营也需遵守相关规定,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归财政部门所有,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第四十八条)。

政府对预算执行负有领导责任,需要支持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同时,财政、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需密切监控并提出问题解决方案(第四十九条)。各部门和单位需妥善管理预算收入和支出,避免违规操作(第五十条)。

政府预备费的使用由财政部门提出方案,经政府决定(第五十一条),而预算周转金则由财政部门管理,专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流转,不得挪作他用(第五十二条)。这确保了预算执行的有序进行和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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