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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未成年人的行为中,有法律效力的有( )。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26 01:22:22 阅读:602

【答案】:A

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也就是说,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实施包括赠予、奖励、收入(比如稿费)等纯获利益行为时,不能以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来抗辩。

A项正确,8岁的小才女小张在各大报纸、期刊上发表文章并以此获得稿费,属于纯获利益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B项错误,10周岁的小王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赠与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故其赠与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C项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新民法的规定,对于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诸如收红包、压岁钱这样的纯获利行为也应由法定代理人实施,因此,6岁的小蔡接受张叔叔赠与的1000元压岁钱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注:本题欠严谨、考点已过时效,根据新民法,也就是《民法总则》,该行为无效。但根据老民法,也就是《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即6岁的小蔡接受张叔叔赠与的1000元压岁钱也有效。如考试中出现如此多选题,建议C项也可选。

D项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小李赠与小赵手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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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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