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简介
在教育过程中,受教育者首先作为教育的对象存在于教育活动的素之中。受教育者是教育的对象,其一是说在教育过程中,受教育者首先是一个求知的个体。
他们从无知到有知,从知之不多到知之较多,需要教师的传授和扩展。在教师的引导下,他们可以逐渐认识客观自然和人类自己,可以逐渐使他们的认识由个体的认识水平过渡到人类总体的认识水平。
其二,受教育者也是一个不成熟的个体。在教师的教育下,受教育者逐渐获得品德的完善和行为的养成,逐渐由个体的生物人向本质上的社会人的转变。
其三,受教育者也是一个缺乏技能的个体。只有在教师的培养训练下,受教育者才能逐渐掌握各种生产和生活的技能,实现由消费的个体向生产的社会成员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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