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是只能选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烈士儿女、获公安部表彰的一级或二级英模儿女、驻艰苦边远四类以上地域部队现役军人儿女照料12分,因公牺牲的军人或人民警察儿女照料10分;驻艰苦边远三类地域部队现役军人儿女、驻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儿女照料9分,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或人民警察儿女.荣立个人一等功的现役军人或人民警察儿女。驻艰苦边远二类地域部队现役军人儿女照料6分。
荣立个人二等功的现役军人或人民警察儿女照料3分。对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儿女的加分照料。获省政府或国家相关部委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儿女照料12分;获州市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儿女照料9分,获县市区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儿女照料6分。对少数民族的加分照料户籍在民族自治县、其它县市区的民族乡并在当地初中就读的少数民族照料6分。对农业人口独生儿女的加分照料,云南省内农业人口独生儿女照料6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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