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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3 07:23:03 阅读:772

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详细阐述了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措施,旨在加强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根据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对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按规定移交档案、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重点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项目未通过档案验收、档案保管不符合规定、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等。针对这些行为,由市或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处罚的具体方式包括行政处分、警告以及罚款,罚款范围从1000元至10000元不等。

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了禁止擅自设置档案馆、不按规定范围接收档案进馆、未经审核同意发布专业档案工作业务规范和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等行为。对于此类违规行为,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

第二十八条涉及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涂改、伪造档案等严重违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市或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罚款,对个人分别处以罚款。同时,追回其档案以维护档案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九条针对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档案及其复制件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从3000元至30000元不等,对责任人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条例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市或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损失。这强调了对档案损失的法律责任,确保了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组织或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保处罚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责时应遵循的准则,强调了其在执行过程中应避免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维护档案管理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有违法所得的,市或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对档案违法行为的严厉惩罚措施,以有效打击和预防档案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的救济途径,包括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于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市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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