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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0 18:13:03 阅读:108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名誉权纠纷管辖地应当是侵犯发生地,规定医疗机构通报病情,如果因为名誉权侵权造成经营销售损失,不能计算损失数额的,可以按照退货损失解除合同等损失确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司法解释

1、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2、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8、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9、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二、侵犯名誉权法律责任是什么?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综上所述,最高法对于名誉权侵犯案件出台过专门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了名誉权纠纷管辖地,对人民群众常见的侵权类型做出解释,名誉权侵权发生地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该司法解释也明确了侵权的法律后果及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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