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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选举权是如何变化的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1-12 08:47:26 阅读:745

要选举,就有选举权的问题。在美国制宪之前,各州开始自己的小国选举时,针对选举人的资格问题大多有财产规定。例如,1776年,美国刚刚宣布打算独立,长达八年的独立战争尚未开打,弗吉尼亚就有了自己的宪法,规定选举人的条件是:精神健全、成年男子、持有四分之一英亩的城镇土地,或者,持有二十五英亩的乡村土地。二十五英亩就相当于一百五十亩地。

南北战争以后的第14(1868年)、第15(1870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各州不得剥夺任何人的公民权、不得以种族、肤色为由剥夺任何人的选举权,从而在法律上废除了奴隶制,黑人得到了公民权。可是各州社会进步的脚步不同,一直要到1964年美国宪法第24修正案规定,不得因未交税而剥夺公民的选举权。从这个时候开始,黑人和穷人行使公民权才扫除了最后的法律障碍。

至于妇女的选举权,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之后,才随着时代发展而成为“问题”。南北战争后,城市中贫困的妇女开始走出家门,成为独立的就业者;而城市中富裕家庭的妇女们,有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她们在诸如慈善、教会、禁酒、教育、卫生、园艺等等领域成为主角。社会角色独立,政治诉求也就独立了。到1920年,宪法第19修正案规定了不得以性别歧视剥夺选举权,妇女最终得到平等选举权。

选举权的另一重要改革,是国会参议员的选举。美国制宪的时候,国会分参众两院,是参照了英国的制度。美国先贤们希望民选的众院代表人民立法,同时,基于民智未开,又希望参院具有上层精英的理智,让这两种力量相互制约。所以,在国会两院的产生方式上,作了分别处理。众院是民众选举,参院由各州的议会选出。也就是说,在最初的美国大选中,民众只选众议员,没有资格选参议员。

随着民众素养逐步提高,各州议会在宪法留出的空间里,把州议会的这项权利,逐渐转让给了民众。宪法没有规定州议会“如何”选出参议员的具体办法。各州就渐渐立法,把具体选举办法,改为民众投票。1913年的宪法第17修正案,在全国确立各州普选参议员。从那个时候开始,民众有了立法机构参众两院的全部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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