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
若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存在不当行为,如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证,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施工活动视而不见,或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采取处理措施,将面临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严重者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对于因企业虚假行为导致的违规行为,对工作人员则不予处分。
取得许可证的施工企业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将被暂扣并要求整改。企业如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仅会被暂扣证件,情节严重时还会吊销。未按规定获取许可证而施工的企业,将面临项目停工、罚款及可能的刑事责任。
对于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施工的情况,企业将面临类似处罚。转让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都将面临高额罚款和吊销,接受者也将受罚。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将被拒绝,并在一年内禁止再次申请;通过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许可证将被撤销,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所有行政处罚决定由相应的颁发管理机关或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执行。
扩展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于2004年6月29日建设部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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