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实施细则不是最高法院制定的,是四川省高院制定的,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减少当事人涉诉信访和上访,同时也为了增强法官的责任感,提高法院裁判文书的公信力,结合我院审判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
《判后答疑细则》
第二条判后答疑适用于本院作出裁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执行案件(进入复查、再审程序的除外)。
第三条判后答疑分为宣判答疑和申诉答疑两大类。宣判答疑指宣判时,审判法官需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裁判主文的含义进行答疑。申诉答疑指裁判文书生效后,对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的初次来信来访,主要由原承办法官单独或与立案信访法官共同对当事人进行答疑。
第四条判后答疑工作由诉讼服务中心判后答疑窗口负责,本院各业务部门派员进行答疑。
第五条判后答疑可采用口头或书面两种方式,口头答疑必须作好记录存档备查。法官答疑时不准泄露审判秘密。
第六条承办法官接到中心接访法官(或专职信访法官)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到本院法官会见室或信访接待室进行答疑。
第七条承办法官因开庭等原因无法答疑的,可由接访法官向来访人员做好解释工作,并由承办法官与来访人员约定答疑时间,接访法官应将该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当事人对原承办法官抵触情绪大,并拒绝原承办法官接待的,由合议庭审判长或庭长负责答疑。情况特殊的,由案件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牵头答疑。
第九条在宣判后至上诉期内,裁判文书生效到申请执行阶段均由承办法官负责答疑。对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当事人有意见,原承办法官作了初次答疑当事人仍服继续来院缠访的,由诉讼服务中心法官(或专职信访员)负责答疑。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接访法官可将情况报告分管领导,以便安排纪检、监察的负责人参与答疑。
第十条法官答疑时,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或申请再审不符合条件的应耐心解释,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异议成立,案件有瑕疵但不足以推翻原裁判,应耐心疏导化解,防止矛盾激化;
申诉有理,符合再审条件的,转由立案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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