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侵犯客体与对象有别。挪用资金罪侵害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金使用权,其指向对象则是相关机构的资金;而挪用特定款物罪,重点在侵犯国家对于特定资金(如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专项管理制度以及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其针对的是这些特定款项。
2. 客观行为有所差异。挪用资金罪主要表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挪作私用或借予他人,数额较大且逾期未还,或者虽然未逾期,但数额较大并进行了盈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则是指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导致国家及民众利益受损的行为。
3. 犯罪主体各异。挪用单位资金罪的实施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员工,不包含国家公职人员;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实施者则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负责特定款物管理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
4. 主观心态各有侧重。挪用资金罪中的行为人,明知所挪用的是其所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金,意图通过职务便利将其占为己有或借予他人;而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行为人,明知所挪用的是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却将其挪作他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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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天狐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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