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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无因性和票据行为是否矛盾

作者:职业培训 时间: 2025-02-09 04:07:02 阅读:317

这个问题确实是个问题!但我认为这两者是不矛盾的,理由如下: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与取得票据的原因相分离。①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瑕疵,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此抗辩。(有例外,例外称为原因牵连)②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不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③原因关系中的约定、抗辩等事项,若没有显现在票面上,则不享有票据抗辩权。(原因牵连的情况有:a.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票据法》第13条第二款;b.无对价合法取得的,后手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第11条;c.明知抗辩:《票》第13条第一款。) 《票据法》第10条使得我国的“无因性”变得很不明确,但根据整部法的立法精神和其他规定,第10条应该这样理解:第10条只是产生了①的abc三个抗辩事由,无因性的②③方面,第10条并没有否认。另外,本条应该理解为管理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违反本条规定并不导致票据的无效,票据债务人也不得援引本条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有关部门可以对违反本条的人作出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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