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若发票不慎丢失,必须在发现当日通过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并在报纸上登载声明,以证明发票作废。对于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携带以下资料至税务机关进行报告:一份《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报纸版面原件和复印件,证明发票遗失作废。若丢失的为其他国税发票,同样需要准备一份《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及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版面原件、发票原件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丢失空白发票后需在报纸上登载作废声明,并及时前往税务机关的办税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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