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管理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首先,估价活动需依法取得资质,一级资质机构可进行各类估价,二级限于非上市清算,三级则除上市清算、司法鉴定外,暂定期内三级可从事更多业务,如拆迁和在建工程抵押。估价业务需由机构统一接受和收费,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分支机构需以机构名义进行。
回避利益关系是基本原则,估价机构需与委托人签订详细委托合同,包括委托方信息、估价机构信息、估价对象等关键内容,合同需明确委托人协助义务、费用支付、报告交付、违约责任等内容。未经书面同意,估价机构不得擅自转让业务,但允许合作出具报告。委托人有责任提供真实资料,估价机构有权查询相关房地产信息。
估价报告由机构出具,需盖章和签字,且禁止一系列不正当行为,如非法转让资质、超范围估价、不正当竞争等。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需妥善保管,估价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需保密。机构应加强职业培训,接受政府的监管,包括资质许可、估价业务检查、资料查阅等,如有违规将受到处罚。
对于违法的估价机构,地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依法查处,并上报许可机关。资质许可可通过多种情况被撤销,同时,机构资质的有效期、终止、撤销等情况会导致资质注销。机构的信用档案记录了其业绩、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以供公众查阅。
扩展资料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于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旨在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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